
一、 什麼是拋棄繼承?
➢ 就是發生繼承原因後,繼承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表示不想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生前遺產或債務
二、 拋棄繼承的期限 及方式
➢ 依民法第 1174 條規定,繼承人應在知道有繼承事實的時間起三個月內,寫 聲請 狀向法院 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後順位繼承的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繼承順序,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為之:
第 1 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例如 子女養子女、內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第 2 順位:父母
第 3 順位: 兄弟姊妹
第 4 順位:祖父母 含外祖父母
三、 管轄法院?
➢ 依家事事件法第 70 條規定,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四、 向 法院聲請時應備文件如下
(一) 拋棄繼承聲請書:聲請人要寫明聯絡電話,方便法院聯絡。
(二) 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如果戶籍機關尚未完成死亡登記時,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三) 拋棄人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正本、要加蓋印鑑章。
(四) 繼承系統表(各順序的繼承人中,如果有已經死亡者,應註明其死亡日期,要加蓋印鑑章)。
(五) 已通知因拋棄人拋棄應為後順序繼承之人的證明文件(例如郵局的存證信函、回執)。
(六) 繼承人系統表。 (七) 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 拋棄繼承的效力拋棄繼承的效力?
➢ 拋棄繼承經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拋棄繼承經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也就是力。也就是回溯到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已經不是繼承人,而不用回溯到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已經不是繼承人,而不用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債務。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債務。
六、 繼承人在何種情況下會選擇拋棄繼承?如果不拋棄會如何?繼承人在何種情況下會選擇拋棄繼承?如果不拋棄會如何?
➢ 當繼承人發現或不確定被繼承人的當繼承人發現或不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是否會超過或可能超過遺產時債務是否會超過或可能超過遺產時或其他原因或其他原因(例如例如錢太多、錢太多、賭氣賭氣不想繼承不想繼承……)。
➢ 如果繼承人沒有依法拋棄繼承時,依民法第如果繼承人沒有依法拋棄繼承時,依民法第114條規定,條規定,就要承受被就要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和債務繼承人的遺產和債務。針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因現在已採。針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因現在已採「法定當然「法定當然限定繼承」的原則,繼承人只需要用繼承的遺產去償還即可,如果債限定繼承」的原則,繼承人只需要用繼承的遺產去償還即可,如果債務超過遺產,也不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去清償務超過遺產,也不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去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