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永欽法務主任
一、所謂特留分係是繼承時,被繼承人必須遺留其遺產之一定最低繼承比例於其繼承人之制度,亦即被繼承人再如何分配其遺產,均無法處分該最低繼承比例。特留分為繼承人之權利,因此有繼承權之人始能享有此一權利,因此倘喪失繼承權之人或是拋棄繼承之人均無法主張特留分之分配。
二、特留分比例:
應繼分(有配偶時)(參民法第1144條) |
應繼分(無配偶)(參民法第1141條) |
特留分(參民法第1223條) |
直系血親卑親屬和配偶 平均 |
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 |
直系血親卑親屬 1.被繼承人有配偶: (1)配偶--左列第一欄應繼分之1/2 (2)直系血親卑親屬--左列第一欄應繼分之1/2 2.被繼承人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左列第二欄應繼分之1/2
|
父母和配偶 配:1/2 父母:1/2 |
父母:平均 |
父母 1.被繼承人有配偶: (1)配偶--左列第一欄應繼分之1/2 (2)父母--左列第一欄應繼分之1/2 2.被繼承人無配偶,父母--左列第二欄應繼分之1/2
|
兄弟姊妹和配偶 配偶:1/2 兄弟姊妹:1/2 |
兄弟姊妹:平均 |
兄弟姊妹 1.被繼承人有配偶: (1)配偶--左列第一欄應繼分之1/2 (2)兄弟姊妹--左列第一欄應繼分之1/3 2.被繼承人無配偶時,兄弟姊妹--左列第二欄應繼分之1/3 |
祖父母和配偶 配:2/3 祖父母:1/3
|
祖父母:平均 |
祖父母 1.被繼承人有配偶: (1)配偶--左列第一欄應繼分之1/2 (2)祖父母--左列第一欄應繼分之1/3 2.被繼承人無配偶時,祖父母--左列第二欄應繼分之1/3 |
只有配偶時:全部 |
|
配偶--左列第一欄應繼分之1/2 |
(一)遺贈:V(參民法第1225條規定)三、侵害特留分之法律行為(即得行使扣減權之標的)
(二)生前贈與:X
*「民法不以同法第四百零六條以下所定之贈與為特留分扣減之對象,考其緣由,應為尊重此種生前已發生效力之贈與,其受贈人之既得權益,及避免法律關係之複雜化。」(參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三)生前特種贈與:X
*按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是生前特種贈與係指上開法條所規定結婚、分居或營業,縱符合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之贈與行為,亦屬於該條歸扣之標的,仍非屬於侵害特留分之扣減範圍。
(四)死因贈與(例如在遺囑外另行約定死後將財產贈送給第三人):實務上有爭議
1.肯定見解
「死因贈與,乃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為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故與遺贈之為單獨行為者不同。惟自社會之經濟意義觀之,死因贈與以無償給與財產為內容,與遺贈以本應歸屬於繼承人之財產而無償讓與他人者相類似,且兩者胥以行為人死亡為效力發生之基準,因而發生死因贈與可否準用或類推適用關於遺贈之規定之問題,我民法雖無規定,解釋上死因贈與應為有效,而於性質上所許可之範圍內,得準用關於遺贈之規定,為特留分扣減之標的」(參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207號判決)
2.否定見解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民事判決「按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須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且不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五)指定應繼分或指定遺產分割方法:V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又自由處分財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而已,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及應繼分之指定,若侵害特留分,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許被侵害者,行使扣減權。」。
四、特留分被侵害時,得行使扣減權:
(一)扣減權之法律上性質
實務上認為扣減權之性質為物權之形成權,亦即侵害特留分之法律行為仍有效,惟在權利人行使扣減權後,該侵害特留分部分,失其效力。(參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二)特留分扣減權之消滅期間: 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
關於特留分扣減權之消滅期間,民法就此雖無規定,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者亦同,且無時效中斷或不完成之適用(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