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4
繼承小學堂
代位繼承
胡芮萍律師
分析:
依照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是有先後順位,如果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案例中的兒子、女兒),而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狀況,則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他的應繼分。
在前面的案例裡面,在爺爺過世之前家庭關係如下:
而當爺爺過世的時候,究竟依法誰可以分到1200萬元呢?
如果二兒子還活著的話,按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他會是爺爺過世後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但因為他比爺爺更早過世,法律上為了尊重和維持各個繼承人之間的公平性,就訂立規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二兒子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他繼承爺爺的遺產,但是代位的範圍就是原本應該由二兒子繼承的範圍,在案例中,二兒子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他的子女,即爺爺的孫子孫女。
而因為如果二兒子還活著的話,會是由他們三個子女跟奶奶平分爺爺留下的1200萬元遺產,也就是每人繼承300萬元,只是現在二兒子的300萬元由他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他們每個人各可以繼承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