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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應必須在親人過世後三個月內辦理完成嗎?超過了該怎麼辦?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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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應必須在親人過世後三個月內辦理完成嗎?超過了該怎麼辦?
拋棄繼承應必須在親人過世後三個月內辦理完成嗎?超過了該怎麼辦?
拋棄繼承應必須在親人過世後三個月內辦理完成嗎?超過了該怎麼辦?
陳靖怡律師
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從法條規定來看,拋棄繼承的三個月期間是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而非「被繼承人過世之日」,因此不會僅因被繼承人過世已逾三個月即無從拋棄繼承,仍須判斷繼承人何時知悉其得繼承。
但也提醒各位,如果繼承人拋棄繼承的時點,距離被繼承人過世已超過三個月,而繼承人要主張其拋棄繼承仍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此時應由繼承人負舉證責任。
然而要舉證知悉時點並不容易,因此各位如欲辦理拋棄繼承,但知悉時點距離被繼承人過世已超過三個月,則建議要保留知悉之證據(例如書面或證人),以免未來發生爭議時無從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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