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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侍奉公婆,能否分遺產?】---番外篇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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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侍奉公婆,能否分遺產?】---番外篇
【媳婦侍奉公婆,能否分遺產?】---番外篇

【媳婦侍奉公婆,能否分遺產?】---番外篇

撰文/鄭鈺潔律師

 

先前3月份曾有向大家說明,不扶養是否就不能繼承的相關規定,以及修法方向,詳細文章請見:https://www.85717.com.tw/knowledge/page/?id=166

而前些天,陳律師亦有向大家說明依照目前臺灣法律規定,媳婦對於公婆是有照顧的義務(臺灣民法第1115條第1項,子婦、女婿是第六順位的扶養義務人),但在分遺產這件事情上,依照臺灣法律規定,就算媳婦盡心盡力照顧老人家,依法她還是沒有辦法請求分配遺產。詳細文章請見:https://www.85717.com.tw/knowledge/page/?id=170

 

然而,大家可知道,在我們對岸的大陸民法典對於不盡扶養義務的子女可否不給財產是如何規定的呢?對於媳婦、女婿相關繼承與扶養義務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Q1. 在大陸,被繼承人(父母)是否可以不把遺產分配給不扶養的孩子?

可以的,在大陸的被繼承人實際上可以透過遺產分配,多分配一些「獎勵」主要負擔照顧義務的孩子;也可以少分或甚至不分給不願意負擔扶養義務的孩子。

依照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30條第3款、4款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Q2. 在大陸,媳婦與女婿是否有依法扶養的義務?

沒有,依照現行大陸的民法典,依法有扶養義務的僅有具有血緣關係(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以及重組家庭的父母子女與兄弟姊妹(如:繼父母、繼子女、繼兄弟姊妹);並沒有特別規定子女的配偶(即媳婦與女婿)具有扶養義務,因此就這部分,主要則是在於媳婦與女婿的道德觀。

 

Q3. 在大陸,媳婦與女婿是否有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權利?

如果是喪偶,但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則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正常情況下,依照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27條,遺產繼承的第一順位是配偶、子女與父母;第二順位則是兄弟姊妹、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然而在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29條有規定,如果再配偶死亡的前提下,兒媳與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則可以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一起均分遺產。

也就因此,在陳律師文章中的案例事實,如果是發生在中國大陸,那粉粉依法是可以與藍媽、藍弟均分藍爸的遺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