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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已為子女置產或贈與現金,死後遺產應該如何分配?
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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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已為子女置產或贈與現金,死後遺產應該如何分配?
父母生前已為子女置產或贈與現金,死後遺產應該如何分配?

撰文/陳禹齊律師

【案例】甲早年喪偶,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為長子小明長女小美及次子小華。小美結婚時,甲送小美一套2000萬元的房子作為新婚大禮;小明決定創業開雞排店,甲給小明200萬元現金作為支持。多年後甲離世,留有遺產5000萬元,沒有負債,試問:三名子女應如何分配甲的遺產呢?

 

許多父母都會在子女要結婚、創業或是分家搬出去住等人生重要里程碑時,給予金錢上的支持及援助,甚至會提前規劃為子女置產。但是在部分情況下,父母贈與特定子女不動產或是現金,將會影響到該子女分配遺產之數額。

依照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值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該規定法律上稱為「歸扣」,目的是為了維持各個繼承人間房份的公平,讓每個繼承人都能受遺產的照拂。考量每個人在結婚、分居、營業時通常都會需要龐大的支出,多會接受父母金援,因此法律上將繼承人基於結婚分居營業這三個原因從被繼承人處所受贈與,視為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預付遺產的意思,在被繼承人過世後,須將受贈物的價值加計到被繼承人的遺產數額中計算,並在遺產分割時從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

案例中,甲在世時因小美結婚贈與2000萬元房產,因小明創業贈與200萬現金,屬於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應列入歸扣的生前贈與,應加入甲的應繼遺產中計算,因此甲過世時應繼遺產為5000萬+2000萬+200萬=7200萬元,小明、小美及小華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因此各可分得7200萬/3=2400萬元,但小美在甲生前就已經先取得2000萬房子,小明則已經取得200萬現金了,因此小美實際上可受分配的遺產數額為2400萬-2000萬=400萬元,小明實際上可受分配的遺產數額則為2400萬-200萬=2200萬元,小華則因依法無歸扣問題,分得應繼分三分之一即2400萬元的遺產。

如果父母希望生前贈與給子女的財產,不要影響到將來各個子女依法可以分配到的遺產數額,依照民法第1173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可以在贈與時表示該筆財產在其身故後無須歸扣,建議生前已規劃為子女置產或存錢的父母,將反對歸扣的意思以書面留存,避免將來子女間產生繼承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