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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過世,我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繼承嗎?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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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過世,我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繼承嗎?
配偶過世,我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繼承嗎?

配偶過世,我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繼承嗎?

陳靖怡律師

 

依照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如果配偶中有一人過世,在有配偶及子女之情況下,則繼承人為配偶及子女。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此時配偶可否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繼承呢?

 

在一般情況下,未成年子女是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代理進行法律行為(例如:進行訴訟、申請補助等等),但在此情況下,因為配偶及子女都為繼承人,有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狀況,因此如果配偶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遺產繼承,地政事務所可能無法受理。此時應如何解決呢?本文提供以下兩種方式供參考。

 

  1. 辦理公同共有繼承:

於繳清遺產稅後,繼承人即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將不動產繼承為公同共有。

  1. 選定特別代理人:

如果希望讓特定之繼承人繼承不動產,或依照法定應繼份辦理分別共有的繼承登記,此時需要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定代理人。等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後,再由特別代理人與配偶協議遺產分割並辦理繼承。

 

由於選定特別代理人需要耗費一定時間,因此如果未成年子女已接近18歲的成年門檻,則可先由配偶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等未成年子女年滿18歲後,再透過遺產分割協議,將遺產登記在特定繼承人名下,或是依照法定應繼份辦理分別共有的繼承登記。但如果子女尚年幼,則恐仍需向法院聲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定代理人,以利進行遺產分割事宜。

 

法令參考:內政部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879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