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鄭鈺潔律師
「哥哥都沒有照顧、出錢養爸爸,他不能繼承爸爸的遺產」、「姐姐嫁出去之後都沒有來看媽媽,媽媽走了她一毛都不能拿」,是不是沒有奉養父母的兄弟姊妹,就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呢?
依照現行民法第1145條規定第1項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法律規定上,除非子女(繼承人)不孝順的行為、方式已經達到第5款的規定,且經爸媽(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時,才會喪失繼承權,僅單純不照顧爸媽(被繼承人)的情況下,依照現行規定仍然不會喪失繼承權。
有人會問說,爸媽可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讓沒有扶養的兄弟姊妹不能繼承呢?
這個答案也是不行的,民法第1187條對於遺囑有規定不能違反繼承人的特留分,也就是「特別留給繼承人的那一份」。
那特留分又要怎麼計算呢?
簡單來說,如果是要繼承爸媽的遺產,則繼承人的特留分,會是兄弟姊妹的一半(法律規定在民法第1223條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所以也就是說,即使爸媽想要用遺囑的方式來保障孝順的子女,也會因為法律的規定,必須要留下部分遺產給不扶養的子女。
可是,這不是很不公平嗎?雖說百善孝為先亦是我國的古訓,但新聞事件中,將父母棄養、不管不顧的新聞卻屢見不鮮;以遺產分配當作子女孝順的「獎勵」雖有些令人唏噓,但卻不得不說,這也是有些父母能讓子女孝順的最後保障…
鑒於新聞事件的頻繁,並參酌最高法院74年台上第18970號判決要旨,及民法第1118-1條中對於負有扶養義務卻惡意不予扶養之相關認定與規定,在政府所提出之相關修正草案中,已預計將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情況納入民法第1145條規定中,同時並將原本第5款所述之「表示不得繼承」之文字,具體進行舉例(例如:遺囑、書面、 錄音、記錄影音或其他足以確認被繼承人真意之方式表示),並基於考量個人財產自主、被繼承人意思自由,以及社會衡平,同步修正關於特留分的規定,如以兄弟姊妹繼承爸媽遺產為例,修正草案中擬調整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倘草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於確定施行日期後,基本上父母(被繼承人)就可以利用遺囑的方式,來讓沒有正當理由卻未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喪失他的繼承權利,讓我們拭目以待!
★注意事項:
本篇所介紹的是草案,也就是法律修正的方向,還不是真的法律,現階段來說,沒有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除非惡性重大有造成被繼承人的身心靈虐待或侮辱,且(很重要!!!)繼承人有明確表示不能繼承的情況下(二者缺一不可),才會有喪失繼承權,否則繼承人還是會有一半的特留分唷!
建議大家可以多多關注新聞播報、確定草案是否通過;好好繼團隊也會時時注意有關於繼承等相關規定得最新修正,以提供最專業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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